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8-21 16:30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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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岳宛辰、李文菊、卢菁、王欣欣、闫文娟、唐佳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607、1608、1609、1633、1634、176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员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60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驳回申请人岳宛辰的全部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60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驳回申请人李文菊的全部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60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驳回申请人卢菁的全部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63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欣欣的全部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63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闫文娟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工资6983.33元2、驳回申请人闫文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76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1、你单位与申请人唐佳佳在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唐佳佳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资8728元;3、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唐佳佳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84.28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