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11 16:59
来源: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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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邱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21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邱林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7530元;2、支付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产假工资26000元;3、支付202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13000元;4、支付202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基本生活费1680元;5、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299.5元;6、支付经济补偿金182039.4元;7、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东塔裙楼5楼502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