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10 17:16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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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辰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96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刘辰睿的仲裁请求为:你单位支付刘辰睿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11月7日工资16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9月4日14时00分在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