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飞龙仪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卉卉、史岭楠、郭震寰、王苗、曲宁、范钦志、曹玉晓、王艳、曲少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33、834、845、846、847、857、858、859、979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33、834、845、846、847、857、858、859、97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工商联综合体5楼50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22日工资38009.7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6431.44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34477.0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361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27263.7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8400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29922.9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4796.19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29423.2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249.15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33144.9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3232.11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33812.4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3668.93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8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23853.4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000元。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9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6年4月工资53587.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4467.2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