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24 14:14 来源: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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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梁文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牟劳人仲案字(2026)第179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牟劳人仲案字(2026)第17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北楼5楼502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牟劳人仲案字(2026)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至1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的工资73333.41元;

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33.36元;

4.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333.34元;

5.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至2025年期间的防暑降温费1440元;

6. 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