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23 16:49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大 中 小

烟台瑞事临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鹏、马春晓、司秀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610-161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王鹏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至2026年6月的工资8243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0000元。

申请人马春晓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15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49600元。

申请人司秀民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74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工资15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6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