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30 17:11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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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车德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28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员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28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车德浩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3896.96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车德浩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5日、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3、驳回申请人车德浩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