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10 15:34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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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温永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97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9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中国(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2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