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30 17:17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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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原丽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48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原丽芬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差额3655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1月19日上午9时在第四仲裁庭(中国(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