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11 17:05
来源: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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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钰涵、陈帅、陈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64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劳人仲案〔2026〕第6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南侧工商联综合体五楼508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019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88771.95元;
四、被申请人应自2026年1月开始按月支付申请人陈新供养亲属抚恤金1411.85元,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遇文件调整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