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04 16:35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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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许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245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许胜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32.4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8132.87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665.13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35.41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42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72元。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8月13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2518元。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7.20元。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3日拖欠工资3692.85元。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第四仲裁庭(中国(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