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10 17:15
来源: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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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林恒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6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高新区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双方2022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6132.7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356.3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144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8600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