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10 15:26
来源: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双丰和实业(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永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栖劳人仲案字〔2026〕第24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栖劳人仲案字〔2026〕第2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558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栖劳人仲案字〔2026〕第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姜永杰与被申请人双丰和实业(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双丰和实业(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永杰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7100元。三、驳回申请人姜永杰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栖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