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23 16:20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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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邹旭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51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邹旭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烟台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邹旭强2024年2月19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88400元;2、被申请人烟台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邹旭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