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23 16:32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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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梁洪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89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梁洪润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你单位支付梁洪润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的工资5993元、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31 日的工资4900元、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28日的工资3523元,合计14416元;2、要求你单位支付梁洪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6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023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10室开庭审理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896号案件,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