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31 16:40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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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马纯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25〕第658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福劳人仲案字〔2025〕第658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政务服务中心510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福劳人仲案字〔2025〕第6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90.8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437.6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875.36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门诊及复查医疗费36476.74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2415.5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1387.12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322.6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