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31 16:32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字号:

烟台大玩家凯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宫露露、陈妍如、宋国隆、张豪杰、王蓉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0、1451、1452、1453、1477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0、1451、1452、1453、147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芝罘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宫露露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7日工资11926.49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陈妍如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工资9906.96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宋国隆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7日工资9200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张豪杰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7日工资11462.56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4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王蓉蓉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工资7302.9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