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11 17:04 来源: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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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邹雯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26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邹雯静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3月8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3、支付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劳动报酬10849.2元;4、支付2025年6月1日至9月30日防暑降温费720元;5、支付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5日休息日加班费8689.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82.8元;6、支付2024年3月8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3298.74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7年2月1日上午9时在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东塔政务服务中心辅楼5楼502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