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23 16:19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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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雅婷、张晓玲、孙少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8号、第351号、第352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8号、第351号、第35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员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张雅婷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950元;2、驳回申请人张雅婷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3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张晓玲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2月25日工资差额1966.67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张晓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75元;3、你单位为申请人张晓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3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孙少芳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2月25日工资差额3500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孙少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元;3、你单位为申请人孙少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