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31 16:42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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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郝治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03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郝治明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工资4465.15元、2026年2月工资4465.15元、4月工资4465.15元、5月工资4465.15元、6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的工资1642元,合计19502.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至202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917.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3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第二仲裁庭(中国(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2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