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31 16:31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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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61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6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芝罘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刘丹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工资25681.41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