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8-21 16:31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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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旭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77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员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77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李旭红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4545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李旭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45元;3、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李旭红2025年6月至9月的防暑降温费72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