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11 17:03
来源: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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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高劳人仲案字〔2026〕第21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张雯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05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东塔裙楼5楼502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