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31 16:32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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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车德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286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车德浩的仲裁请求为:1、你单位支付车德浩2023年至2025年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956.69元;2、你单位支付车德浩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1月14日期间工资6046.43元;3、你单位支付车德浩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085元;4、你单位支付车德浩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5日、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25日期间克扣工资35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9月17日14时00分在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