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10 15:32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烟台兴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颖、穆晓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967-96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赵颖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1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4月2日工资14616元。
穆晓慧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1月10日至2026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0日至2026年4月2日工资165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9月8日上午9时在第二仲裁庭(中国(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2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