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7-31 16:34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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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淑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6〕第60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王淑媛的仲裁请求为: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王淑媛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工资差额17780.02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9月30日14时00分在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