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8-14 17:31
来源: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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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谭安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牟劳人仲案字(2026)第287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牟劳人仲案字(2026)第28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北楼5楼502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牟劳人仲案字(2026)第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7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887.21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204.76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28日期间的伤残津贴26250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