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9-30 17:10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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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赵发财、黄少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872号、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90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赵发财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你单位支付赵发财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2028.4元;2.要求确认你单位与赵发财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要求你单位支付赵发财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7000元;4.要求你单位支付赵发财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505.76元;5.要求你单位支付赵发财2024年8月至9月、2025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共计1440元。

黄少锋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确认黄少锋与你单位自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你单位支付黄少锋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15日拖欠的工资11100元;3.要求你单位支付黄少锋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8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65.52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1日9时00分在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10室开庭审理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872号案件,2026年12月1日14时00分在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10室开庭审理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903号案件。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