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字〔2026〕23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7-01 16:35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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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机制创新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新质生产力与仲裁办案融合应用,优化仲裁资源配置,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深化我市“仲裁文书电子送达”省级试点工作成效,切实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效能,现将《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6月9日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工作,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区(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经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微信等电子化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仲裁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受送达人,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第四条  仲裁委开展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仲裁第三人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程序类仲裁文书;

(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仲裁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实体类仲裁文书。

实体类仲裁文书应当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送达。

第六条  仲裁委可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确认、线下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七条  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对调解仲裁活动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当事人在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当事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仲裁等方式接收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八条  仲裁委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有效送达。

第九条  采用电子送达平台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平台完成送达即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电子送达回证具有同纸质送达回证相同的效力。

第十条  采用传真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应当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应当通过安全公务邮箱等专门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应当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打印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界面截图,存卷备查。

第十二条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应当通过加密短信、特定通信号码、人社系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

第十三条  仲裁委对同一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  受送达人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三日内申请再次送达;仲裁委再次送达的,以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但已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同一案件后续送达改用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仲裁委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全程留痕,便于查询、跟踪、核验。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仲裁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纸质实体类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应当提供。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