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字〔2026〕22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简案速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机制创新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案件分类处理机制,深化我市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案速裁”省级试点工作成效,推动仲裁审理资源高效运转,切实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现将《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简案速裁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9日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简案速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仲裁办案制度改革,健全案件分类处理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案速裁,提高仲裁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简案速裁程序(适用简案速裁程序的案件,以下简称速裁案件):
(一)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仅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已有生效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案件;
(三)仅请求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解除或终止事实清楚的案件;
(四)标的额不超过申请仲裁时山东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案件;
(五)已达成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请求依据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案件;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案速裁程序: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有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其他不适宜简案速裁的情形。
第四条 仲裁机构应当结合实际,优化资源配置,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速裁团队由仲裁员、调解员及办案辅助人员组成。速裁案件以独任审理为主。
第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择选专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负责速裁工作。
第六条 速裁团队应当配备标准化仲裁庭,逐步加强音视频采集、网络庭审、证据演示等信息化办案设备配置。
第二章 速裁程序
第七条 仲裁机构坚持应速裁尽速裁原则,精准识别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严格落实涉农民工、“三期”女职工、新业态劳动者、残疾职工及工伤职工等特定群体速裁机制。
第八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当场审核立案,并于当日将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
第九条 速裁团队应当于立案当日确定开庭时间,并于立案当日采用电子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微信等简便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要求邮寄的除外。
第十条 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仲裁机构可以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第十一条 开庭前,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出具仲裁调解书,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准许;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进行要素事实确认等,庭前已确认的证据、事实,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但有新证据的除外。
第十三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只开庭一次,可根据案情,灵活选用线下庭审、互联网庭审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速裁案件的庭审过程可以直接围绕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重点审查,记载双方的诉辩意见和理由,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第十五条 速裁案件开庭审理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全程录音录像记录替代书面庭审笔录。仲裁机构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于庭审结束时即时封存。封面信息包括案号、庭审参加人信息、案由、庭审时间及封存日期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附卷备查。
使用录音录像记录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庭审记录,包括案件信息、庭审时间、庭审参加人信息及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庭审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速裁案件裁决书应当体现简便原则。不再区分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认定、本委查明、本委认为部分,重点围绕有争议请求及争议要素事实,陈述双方诉辩意见、核心证据、本委认定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得出裁决意见。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要准确把握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的速裁案件应终尽终。
第十八条 速裁案件可以当庭裁决。当庭裁决的,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裁决结果及主要法律依据作出简要阐述。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宜实行当庭裁决:
(一)争议事实存在相反证据等复杂情形,需要详细阐述说明的;
(二)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或仲裁庭认为有调解可能的;
(三)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四)其他不宜实行当庭裁决的。
第二十条 速裁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三章 程序转换
第二十一条 速裁案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后,不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
(三)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五)需要委托鉴定、勘验的;
(六)出现应当中止案件审理情形的;
(七)其他不适宜简案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程序转换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录音录像庭审记录
附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录音录像庭审记录
×劳人仲案字〔 〕第 号
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开庭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庭审。双方均同意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现就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仲:本次庭审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其中无中断情形/其中 时 分至 时 分有中断,中断原因为 。请双方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申:
被:
仲:仲裁庭已将本次庭审录音录像刻录至光盘,双方当事人均已核对刻录光盘内容与庭审现场一致,双方对庭审录音录像真实性、完整性确认无异议,现场校阅签字并封存。请双方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申:
被:
仲:请双方当事人校阅庭审记录,无误后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