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烟牟人社监列决[2026]002号)

日期:2026-07-14 17:13 来源:劳动监察支队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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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北京亿启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明  身份证号码:230225********4529

负责人:杨寿军  身份证号码:320827********08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D27EFD0C

单位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2764(集群注册)

经调查,你单位分包的山东龙湖天曜项目公区精装修劳务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韩国胜等3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793524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行为。2026年6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烟牟人社监列告[2026]002号《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明明及负责人杨寿军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为2026年7月2日至2029年7月1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可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本机关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姜科长李科长

联系电话:0535-4316286

单位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506

   编:264100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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