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咨询台 退休人员去世后社保待遇申领温馨提醒

日期:2026-03-27 10:39 来源:社保中心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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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遗属的社保合法权益,让离世亲人的社保待遇不再“沉睡”,烟台市社保中心特此温馨提醒:

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领取完毕的余额也可依法继承。近期,烟台市各区市社保中心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长期未申领人员名单。请广大市民及时登录官网查询核对。涉及名单内的家属,请尽快办理申领手续,不要让离世亲人的社保待遇在账户中长期“沉睡”。

为方便广大市民清晰了解遗属待遇标准,现将具体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抚恤金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金领取时间,均精确到月计算。

       

别让亲情留白,别让权益沉睡。请将这份社保权益提醒相互转告,及时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