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发〔2025〕4号:关于设立烟台市新业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的通知
关于设立烟台市新业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中心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要求,深化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高效便捷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联共同研究决定,设立烟台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设置
调解中心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为依托,增加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力量,多跨协同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 工作,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承担日常管理。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构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的法治服务新模式,实现一门接收、一站调处、全链解决,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质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开展与新就业形态用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用工指导;
(二)参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范围,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开展协商调解;
(三)指导并协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其他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事项。
四、基础保障
调解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障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各设立部门根据自身职能确定参与调解中心工作的调解力量,实施动态管理,即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接。人员经费由各设立部门保障。
五、工作流程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现场提出的,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书写调解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记录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当事人邮寄调解申请或者通过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调解申请的,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及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
(二)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及分流,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的,符合申请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范围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三)对不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应当做好记录,并通知当事人,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劳动纠纷,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五)调解中心建立工作台账,对案件处理全流程登记管理。调解过程应当规范,调解结果即时反馈调解中心,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各设立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协同合作,强化组织保障,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发挥牵头作用,择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兼职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参与调解中心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派骨干力量积极履行法官指导调解工作职责,畅通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程序衔接。市司法局向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市总工会选派工会干部、专业律师、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参与工作,积极推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市工商联、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参与工作。各设立部门对选派的调解力量做好监督管理,通过轮驻或随叫随到等形式入驻调解中心。要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疑难问题研讨、联合培训、联合普法、联合办案指导监督等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一站式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司法局 烟台市总工会
烟台市工商联 烟台市企业联合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