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人社发〔2023〕2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现将《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全市技能人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采取院校与企业合作、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金蓝领”培训以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点提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章 培训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培训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应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内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且设定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优先围绕“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和16条重点产业链确定职业(工种)。
第六条 申请进行“金蓝领”培训的单位,于每年年初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度培训计划。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高级工培训计划并对外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全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计划并对外公布(每年约300人计划)。
第三章 培训基地确定
第八条 培训项目依托专门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技工(职业)院校及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分为高级工培训基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基地,高级工培训基地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对外公布;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培训资质;
(二)具备培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从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四)能够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承担相关职业(工种)培训任务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为烟台市辖区企业在岗职工、技工(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性)和50周岁(女性),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金蓝领”培训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其他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一)高级工培训。年满18周岁;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年(含)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0年(含)以上。
(二)技师培训。年满29周岁;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金蓝领”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书)3年(含)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4年(含)以上。
(三)高级技师培训。年满31周岁;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金蓝领”技师培训合格证书)3年(含)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8年(含)以上。
第五章 培训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人数,组织宣传、招生和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对学员培训条件进行初审,并于培训开始前将学员报名材料送至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通用课程、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学习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根据情况,也可利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线上学习平台开展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10个课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90个课时),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总课时量的40%。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制定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指导计划,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录制线下培训视频,履行教学管理义务,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所有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过程材料、视频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学员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培训基地应组织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质的,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与其备案实施的职业(工种)、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基地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质的,由培训基地委托其它已备案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的企业、单位机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应根据国家题库或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实施的培训指导计划进行命题,报相应技能等级评价管理机构审核。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纸笔答卷或现场操作方式,技师(高级技师)还应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金蓝领”培训合格证书。考核评价单科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
第七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相应财政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其中,县级财政部门承担本地区高级工培训计划的培训补贴,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全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计划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5000元(详见附件)。当年度完成结业考核的,培训补贴资金于次年结算。对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考核评价不合格以及补考的学员不予补贴。培训补贴不得与其他各类政府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教学费用(主要包括:教师授课费、课件费、网络教育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场地费、教学设施设备费以及培训质量督导费)、考核评价费用(主要包括:试题费、耗材费、场地费、劳务费),不得用于交通、食宿、差旅、通讯等费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基地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培训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对培训资金管理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档次 | 补贴标准 (元/人) | 适用范围 | |
A档 | 3000 | 三级(高级工) | 一般耗材项目 |
3500 | 高耗材项目 | ||
B档 | 3500 | 二级(技师) | 一般耗材项目 |
4000 | 高耗材项目 | ||
C档 | 4500 | 一级(高级技师) | 一般耗材项目 |
5000 | 高耗材项目 | ||
注:具体适用范围和项目种类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