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就业政策集中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就业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就业政策在稳定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开展就业政策集中落实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落实就业政策作为推进主题教育的重要举措,针对当前就业政策落实中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加大就业政策落实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率,加快释放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红利,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切实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全力促发展稳就业惠民生。
二、行动主题
集中落实就业政策全力惠民生促发展
三、行动时间
2023年10月至12月。
四、行动内容
(一)就业政策分类宣传行动。10月份起,启动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滚动宣传,分类梳理就业创业政策包(包括政策内容、享受条件、补贴标准、流程材料、经办渠道、办理期限等要素),通过“飞燕传书平台”、各级网站、公众号、公开栏等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要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要优化政策宣传解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既讲清政策内容、申领流程,也讲清政策目的、基本考虑,增强政策传递的准确性有效性。
(二)就业政策直补快办行动。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主动申请享受补贴的,加快受理审核,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三)就业政策盘点核查行动。10月底前,对照国务院和省、市就业相关文件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巡视审计、督查核查、信访反映、媒体报道发现问题台账,开展2021年以来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进度大排查、问题整改“回头看”,重点看问题整改是否到位、相关责任是否追究、制度漏洞是否补齐,是否还存在申请后超期未受理、受理后超期未审核、审核后超期未拨付等情况。严格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对发现的审核不规范、发放不及时、补贴到位慢、政策未落实等问题要限期整改。杜绝拖欠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或求职创业补贴等问题。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市,要核查其资金筹集、结余和使用去向,督促其落实投入责任,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中央确定的各项补贴政策,优先落实对困难人员的兜底性政策。
(四)就业政策数字支撑行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信息化“一库一平台”建设要求,结合全省“智慧人社”一体化建设和现有业务系统,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对就业补贴申领经办信息化支撑,强化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资金对账,将各项就业补贴申请、审核、支付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到2023年年底前实现“政策经系统经办、资金从系统支出、数据由系统提取”。从10月份开始,市里将对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补贴发放情况按月通报,并将系统数据作为年终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依据。
(五)就业政策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整治就业政策落实中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防止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防止超范围使用资金、向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补贴等问题。着力优化业务流程和权限设置,推行“受审分离”“办理不见面”,切实提升效率、防范风险。对申领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用人单位,要不定期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从今年10月份起,市里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就业补助政策监督举报平台”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的相关问题线索,定期转至各区市核查办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细化方案、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营造氛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常态化学习培训,组织就业岗位工作人员将集中学与个人学、线上学与线下学相结合,营造人人学政策的浓厚学习氛围,加强对就业政策的业务理解和熟练运用。
(三)密切沟通,压实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预算执行情况和补贴发放情况,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对部署推动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视情联合予以约谈、通报,并在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中作为负面因素。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10月—12月每月25日前分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