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1〕63号)
烟人社办发〔2021〕63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
“以考代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烟台市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烟台市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
“以考代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药品技术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自2022年起在我市开展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试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烟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经营、使用、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评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已按有关规定取得药品技术初级、中级职称的人员,其职称继续有效。考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按照对应关系,可直接对应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药品技术高级职称的依据,可不再参加相应职称考试。
二、考试分类
药品技术职称考试分为初级职称考试和中级职称考试,初级职称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一)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考试科目包括: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2个科目;
(二)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考试科目包括: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中药学)专业实践技能3个科目。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药品技术相关工作水平。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参加药士(中药士)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中药学、药物制剂学、临床药学、医学、中医学、化学、生物技术、制药工程、药事管理、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医疗器械等专业,下同)中专、大专学历。
2.参加药师(中药师)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后,须取得药士(中药士)职称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2)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3)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4)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
3.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后,须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2)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后,须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满6年,且近6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3)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须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4)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5)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四、组织实施
(一)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初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可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考试工作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做好药品技术专业职称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工作;烟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试不提供、不指定教材,考试人员应依据《烟台市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大纲》查阅资料,开展学习,做好考试准备。考试大纲另行印发。
(四)考试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半年;采取笔试或计算机考试形式测试,采用闭卷方式。初级职称考试采取非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2个科目考试全部通过,视为合格;中级职称考试采取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3个科目考试全部通过,视为合格。
(五)考试合格者,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信息纳入山东省职称评审系统管理。
(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要求执行。
(七)取得非药品技术初级、中级职称,转到药品技术岗位后从事药品技术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条件的,可参加药品技术同级别的职称考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技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沟通协调,并制定相关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考试监督。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把题库安全保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性和工作纪律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参与考试命题、审题、监考、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等与考试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同时,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对职称考试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定期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定期调度考试情况,对题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对题库难易度、科学性进行合理评价,确保试题质量;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系统瘫痪、题库泄露等紧急事件时,明确突发事件处置原则、流程,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