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二十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日期:2021-10-20 14:55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字号:

【案情简介】

投诉人都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烟台某市政工程公司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费。

【调查与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调查,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表及考勤记录等,向被投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共有职工123人,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49人,非高温作业人员74人,该公司按照鲁劳社200644号文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防暑降温费,未按照鲁人社发202164号文规定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诉人都某反映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该公司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发放防暑降温费执行鲁人社发202164号文规定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并补发了防暑降温费差额64880元,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案件告结。

【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案例,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是强制性的,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都不得克扣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且不能以提供清凉饮料等充抵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属违法行为,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