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 台 市 财 政 局
2019年12月30日
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技能人才整体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金蓝领”培训有关文件精神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采取院校与企业合作、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培训项目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目标,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点提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条 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标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内且已颁布相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整列入的职业(工种)。
第五条 培训项目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为烟台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技工(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参加高级工培训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0年(含)以上。
(二)参加技师培训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4年(含)以上。
(三)参加高级技师培训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山东省“金蓝领”技师培训合格证书)3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8年(含)以上。
(四)近四年内获得市级(含)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技术革新成果奖励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1.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或国家级技术革新成果奖满3年的,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
2.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满3年的,可申报参加技师培训,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
3.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满3年的,可申报参加高级工培训,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申报参加技师培训。
第三章 培训基地认定
第七条 培训项目依托专门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分为高级工培训基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基地,高级工培训基地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基地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培训基地可设在技工(中职)院校、技师(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训基地应具有培训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培训资质;
(二)具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理论教室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桌椅、讲台、黑板、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齐全;技能训练应满足培训职业(工种)所需设施设备和充足的工位。教学和技能训练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安全规程等;
(三)具有从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达到规定的条件和人数,能够满足培训工作需要。其中,培训高级工的理论教师应当专职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培训技师以上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专职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能够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
(五)承担相关职业(工种)培训任务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培训项目确定
第九条 培训项目由培训基地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实际需求,于每年3月上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度培训计划(见附件1、2)。县市区培训项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见附件3),市属培训基地可向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项目计划。
第十条 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全市申报计划、预算安排、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等,统筹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3月底前下达。
第五章 培训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按照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组织招生和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招生完成后,培训基地要将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培训承诺书等材料汇总,送至申报计划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培训项目计划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属培训项目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利用山东省“金蓝领”培训网等线上学习平台开展理论学习,或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采用慕课、微课程、线上线下结合等模式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10个课时。其中,“金蓝领”通用知识不少10个课时(一般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和健康卫生等);专业理论课程不少于110个课时,实际操作培训可结合企业生产开展,应不少于90个课时。学员到课率不低于90%。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开始前10个工作日,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工种)的培训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培训工作。高级工培训项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报县市区或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培训教学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要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一)选择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培训项目档案,确保培训质量;
(二)聘任符合相关资质和要求的任课教师,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做到培训项目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培训内容与生产一线相衔接;
(三)建立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定期分段对培训学员组织培训测试和项目培训质量评价,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实现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四)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资料整理存档。主要包括:培训方案、报名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师备课本、学员签到表、影像资料、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六章 结业考评与鉴定考核
第十七条 参训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培训基地要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结业考评。结业考评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培训基地制定考评方案,并做好命题、督导、阅卷等考务工作。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内容为理论、实操及论文答辩,高级工考评内容为理论和实操,由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考评结束后,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成绩,培训基地应根据教学和考评成绩写出考评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内容完成情况、参训学员到课情况、结业考评情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考评报告连同培训授课表、学员签到表(本人签字)、上课视频(每课不少于15分钟)、开班及结业照片(2-3张)、结业考评成绩等资料提交申报计划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培训项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属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工作由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命题、督导、阅卷等考务工作。结业考评可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并进行,鉴定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即视为考评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结业考评合格的学员,颁发“金蓝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鉴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不合格的,可随下一年培训批次补考一次,补考费用由培训基地或个人负担。
第七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培训所需费用按照“先垫后补”的办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训学员完成10课时的“金蓝领”通用知识培训后,培训基地可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及补贴标准,按培训计划申请渠道,向烟台市人力资源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后,根据结业考评合格人数申请剩余补贴资金。对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以及结业考评不合格的学员不予补贴,并收回之前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统筹列支。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按每人3000-4800元补贴(见附件5、6),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自行负担或与有关企业、培训学员协商分担。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申领培训补贴资金应按要求填写《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申请表一(二)》(见附件7、8)、并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领补贴资金材料报申报培训计划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培训项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填写《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一(二)》(见附件9、10),报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拨付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拨付到培训基地;市属培训项目由培训基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二十三条 培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教师授课费、课件费、网络教育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场地费、教学设施设备费以及培训教学工作费用,不得用于管理人员的餐饮、通讯、福利费用。鉴定考核费用和标准按照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培训基地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培训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对培训资金管理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
附件:1.烟台市“金蓝领”培训基地申报表
2.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计划申报表
3.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计划申报汇总表
4.烟台市“金蓝领”培训学员花名册
5.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
6.烟台市“金蓝领”培训目录清单及补贴标准
7.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申请表一
8.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申请表二
9.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一
10.烟台市“金蓝领”培训补贴申请汇总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