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9〕46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19〕46号
各有关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海洋发展渔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烟台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19年12月10日
烟台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鲁发〔2018〕2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建立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定办法,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评定范围
凡在我市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的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评定。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新型职业农民参加评定。
三、等级与名称
先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中级职称评定,职称名称分别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
四、专业划分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专业划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3个类别,具体为:
(一)种植业类:农作物种植、林果及菌类的种植、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种苗选育等。
(二)养殖业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产动物养殖、兽医与防疫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类:规模化农业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经销、农业机械化服务等。
五、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
2.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实践,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产生经济效益。
3.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能力和业绩条件
1.申报参评农民助理农艺师职称,须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参加相关农业知识学习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热衷于学习研究本专业生产技术,是村范围内某项生产的技术能手。
(2)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够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够承担本专业内常规性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正确地实施生产管理。
(4)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在村范围内规模大、效果好、对周边农户发展同项生产起到了带动作用,近三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当地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的3倍以上。
2.申报参评农民农艺师职称,须取得农民助理农艺师4年以上,注重农业知识更新、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熟练地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有系统扎实的实践经验,了解该专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乡镇范围内某项生产知名行家里手。所从事的技术性工作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2)掌握某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对广大农户进行技术示范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辅导,为当地某项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过重要贡献。能够指导农民助理农艺师有效解决常规性生产和技术问题。
(3)能够承担完成本专业内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工作,具有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相关数据、撰写实验生产报告的能力。在当地某项新品种新技术的成功实验、示范生产中做出过突出贡献。
(4)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在乡镇范围内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并能带动和服务周边众多农户共同发展专项生产,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并成为其核心生产大户。近三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当地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的5倍以上。
(三)直评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报农民农艺师:
1.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新型农民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2.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人员;
(1)作物蔬菜类。粮油作物面积100亩以上;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药材等露天面积20亩以上或设施面积5亩以上。
(2)经济林果类。苹果、樱桃、梨、桃等经济林果露天面积30亩以上;苗圃面积10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面积5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类。工厂化养殖1000平米以上;池塘养殖100亩以上;浅海养殖500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6)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3.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乡村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农业技能大赛等与农业相关荣誉称号的人员;
4.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农业类技能人员;
试点期间,暂不考虑取得低一等级职称资格资历问题,符合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农民农艺师职称。
六、申报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村居社区、乡镇党委政府推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能力、业绩等证明材料。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成立相应的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推荐人选名单由县市区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呈报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
七、评审组织
(一)全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建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并按规定报职称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包括下发评审通知、组织申报、审查材料、公示结果、行文公布等。
(二)新型职业农民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熟悉“三农”工作、具有较高农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中级农民农艺师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初级农民农艺师评定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取得农业专业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ー。根据需要,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定小组。
(三)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要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坚持能力业绩导向,不受学历、专业和论文限制,重点考察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实地察看、业绩展示、测试答辩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切实提高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经评定通过人员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经市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并颁发职称证书。
(五)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先行在招远、莱州、栖霞、牟平等县市区开展试点。评定过程中,不收取参评人员任何费用。
八、管理及待遇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作为优先认定市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二)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可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主体,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优先享有国家和省里的惠农政策倾斜,参与农业项目开发、获得贷款以及经费资助;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和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优先兴办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有偿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纳入人才选拔、政府表彰奖励、发展党员、村干部选举、人员招聘招考等方面的优先对象。
(三)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在承包的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中试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积极参与组织农民技能培训,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科技知识,帮助群众共同致富;关心当地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在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对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由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作为各种培养、扶持与服务的重点对象,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沟通协调,并制定相关评定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评价标准。
(二)做好舆论宣传。试点县市区要动员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各方面力量,利用电视、广播等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及时开展解疑释惑。
(三)强化评定监督。严格执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推行阳光评定,加强全程监督,严格评定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质量第一,对职称申报评定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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