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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组织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9)47号)

日期:2020-03-02 11:26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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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授权组织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19)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提升教师职称评审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经研究确定,授权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组建评委会。授权烟台市教育局组建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烟台市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烟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评审委员会和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和市直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并设立评委会办事机构。将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县市区,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二、明确职责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职称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做好教师职称改革、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着重对职称数量、人员结构、制度供给等进行调控,建立备案管理和检查评估机制,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优势,把握行业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全面做好评审组织各项工作,包括下发评审通知、组织申报推荐、接收审查材料、具体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备案、信访核查回复等;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按要求组建评委会,制定工作方案;评审工作方案(包括推荐申报情况、评审标准条件、评审工作程序、评委会专家组成等),需于评委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审结果应在异议期公示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联合行文公布。

三、加强自律管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委会组织办法,加强评委会组织建设,完善评审程序和工作规则,加强对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和评审过程的管理,建立回避、保密、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制度。要全面实行“四公开两公示两报告一告知”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前和评后公示,评前和评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评后向社会告知评审结果。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监督主体,推行“阳光职称”。

四、强化责任追究。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环节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授权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授权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重点巡查、现场观摩等方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授权开展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授权评审工作顺利推进,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作出贡献。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