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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拟订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七)人才开发科(挂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牌子)。牵头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做好院士遴选和服务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和省授权的部分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劳动关系科。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市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市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规定。

(十三)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政策。拟订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等相关政策拟订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十四)失业保险科。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拟订失业保险费基等失业保险费政策,贯彻执行失业保险费率等相关政策。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拟订工伤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工伤保险费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参与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

(十七)监察与调解仲裁管理科。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十八)市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市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承担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党建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等工作。

                                                

                         依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烟办字〔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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