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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先生为工伤职工,咨询发生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日期:2024-04-02 09:04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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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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