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发〔2024〕3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3-19 11:09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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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风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风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仲裁工作需要,遵循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务实高效原则聘请的对全市仲裁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及专业律师中择优选聘。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需要适时增补,增补的特邀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心法治建设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关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邀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受惩戒被免除仲裁员、调解员、陪审员、监督员资格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形象的。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市仲裁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市仲裁机构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落实专项机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全市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廉洁自律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拟出台的全市仲裁业务指导意见、作出的仲裁建议等提供意见建议;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监督工作会议和活动;

(二)根据履职需要申请阅读相关文件;

(三)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全市仲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四)旁听依法公开进行的仲裁庭审;

(五)受委托参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仲裁专项监督活动。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特邀监督员形象;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因履行职责知晓的办案有关秘密;

(三)及时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全市仲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积极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活动;

(四)依法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审理,参照仲裁员法定回避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特邀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工作与活动,以特邀监督员身份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同意。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任申请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情形的

(三)徇私枉法,妨碍案件公正审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办案有关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开展特邀监督工作交流,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真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作出反馈,不得泄露特邀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诱导、限制、规避特邀监督员依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通报有关区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特邀监督员工作,承担特邀监督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督促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和改进。

第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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