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人社监罚字〔2024〕3号)

日期:2024-03-19 10:33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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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江西汝宏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7EDMFJ40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5-B03地块1#、2#商业、展览、办公楼2#504室

你单位在“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炼化主装置建设工程项目(化工17标段)”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4]103号),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你单位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4]103号)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这一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人社监询字[2023]第110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5日《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江西汝宏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情况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4]103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字[2024]5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机关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00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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