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人社监罚字[2024]1号)

日期:2024-02-02 15:00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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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成都腾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BUT6EC68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6栋1502号(自编号附98号)

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人社监询字[2023]105号),要求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从2023年3月至10月拖欠165名农民工工资4891904.00元;2.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3]11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1.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你单位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你单位若逾期不改正存在的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3]111号)要求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1.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字[2024]2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人社监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4日《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成都腾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情况表》等为证。

本机关决定:1.对于你单位未按责令改正指令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圆(¥15000.00元)整;2.对于你单位逾期不改正存在的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2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圆(¥50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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