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日期:2024-01-19 14:29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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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和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厅发〔2023〕31号文件“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的要求,在“山东省职业技能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维护和使用新的申报条件,按照新条件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所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全面及时准确落实新规程新要求,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科)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注: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本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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