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高级研修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3月6日
烟台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高级研修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实施,规范和加强高级研修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经费一般采取财政补助和单位自筹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助经费项目,是指列入我市政府承担的高级研修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点发展战略的高级研修项目,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项目计划确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选题进行审核、论证,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保障急需紧缺的原则,确定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第六条 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其中,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项目,由我市推荐,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情况,结合以往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年度经费补助预算,评选出列入政府承担的高级研修项目15个左右,并正式公布印发。
第三章 项目实施要求
第八条 高级研修项目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举办研修班的形式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各个层次高级研修项目有关要求,及时制定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在当年度实施完成。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根据课题类型和研修人员特点,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方式开展研修班。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培训成效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在高研班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书面及电子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高级研修班通知、日程安排、师资介绍及联系方式;
(二)参训学员签到表(含姓名、联系方式、签名等)和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
(三)总结报告、现场照片、绩效评价表,形成的论文、咨询建议、专题报告等研修成果;
(四)高级研修班费用支出明细。
第四章 补助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列入政府承担的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按标准、程序发放补助经费。
已纳入国家级、省级财政资助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经费补助的,我市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承办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的,给予一般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承办省级高级研修项目的,给予一般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承办市级高级研修项目的,给予一般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经费补助不得超过高级研修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租赁费;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学员及工作人员食宿费;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及食宿费;
(五)现场观摩培训车辆租赁费用;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
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支出,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必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对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各项费用开支,并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保证可追溯。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补助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并自觉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实施。对验收不合格或无故推迟、中止的,不予经费补助,并取消其下年度申报高级研修项目的资格。对经查实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本办法规定且已拨付补助经费的,视情节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