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之以案释法

日期:2022-06-08 15:12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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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处罚

 

一、基本案情

福山区信访局接到某项目农民工反映其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区人社、住建部门迅速介入开展调查。经查,反映人系乙公司招用的农民工,2020年5月乙公司同总承包单位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该项目部分住宅及地下车库劳务,2020年年底进场施工,2021年底工人离场,截至反映时,乙公司拖欠该项目一百余名劳动者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劳动报酬共计八百余万元。

二、处理情况

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向乙公司下达责令文书,责令乙公司自收到文书之日起3日内补发拖欠的劳动报酬,乙公司逾期未改正。

因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总承包单位甲公司下达责令文书,要求甲公司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截至目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发放完毕。

针对乙公司的行为,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决定。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案件评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分包公司拖欠了招用的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总包单位先行清偿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对分包单位乙公司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令文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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