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27 16:15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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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5月初人社部及省、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6月份将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范围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及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并延长了缓缴实施期限。

一、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

  1.原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的企业。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和《转发鲁人社字[2022]54号文件全面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22〕60号),缓缴范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的企业。

2.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具体意见》(鲁人社发〔2022〕15号)和《转发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6号),将缓缴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以下简称“17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具体为:“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前两位13)、“纺织业”(行业代码前两位17)、“纺织服装、服饰业”(行业代码前两位18)、“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3)、“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7)、“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9)、“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34)、“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37)、“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40)、“社会工作”(行业代码前两位85)、“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行业代码前两位87)、“文化艺术业 ”(行业代码前两位88)、“体育”(行业代码前两位89)、“娱乐业”(行业代码前两位90)。

3.扩大到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省有关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经落实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备案,我市芝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区、招远市、海阳市7个区市符合上述条件,列入我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并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统一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同时,综合考虑市本级参保企业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况,经上级认定备案,将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参保单位一并纳入。若后续因疫情变化导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增加的,经区市申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省人社部门认定备案后,可补充列入省级名单。

在上述区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实施范围行业企业的确定

 根据行业信息,通过数据共享,已初步确定我市相关企业名单,并在社保信息系统增加行业和缓缴标志,属于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大行业的企业在登录社保网上办事大厅时,系统会自动给予提示。

        对属于5个特困行业和17个扩大行业的企业未被初步认定符合缓缴资格的,企业可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供证明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等材料、《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待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缓缴。(五大行业使用《五大行业缓缴承诺书》和《五大行业缓缴申请表》)

三、缓缴实施期限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及扩大实施范围的17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一年。

已申请缓缴的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自动延长至2022年年底,无需企业再提出申请。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2022年年底。

四、困难企业缓缴申办

(一)申请条件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

2.扩大的17行业所属企业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二)申请材料

1.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表样见附件1);

2.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

(三)办理渠道

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四)办理流程

1.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2.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等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缓缴相应期间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并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个人部分缴费。

五、关于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缓缴期间,企业也应按月申报养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社保费缓缴,是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仍由单位按月申报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按险种正常生成应收核定(不生成单据),缓缴期间企业可正常办理职工增减员业务。

2.缓缴期满后,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与缓缴期满后第一个月社会保险费一并核定缴纳,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及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

3.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4.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如需提前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先撤销申请后,正常申报各项社会保险费。

5.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申请注销时,由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如存在正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完成缴纳后再进行注销。

附件1: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

附件2: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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