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6-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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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艳秋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2)第67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李艳秋的仲裁请求为: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13000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待岗生活费27000元。

本委定于2022819930分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二楼第一调解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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